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3年度訴字第53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38號
上 訴 人 廖鐘祥
即 被 告 由被上訴人陳嘉惠代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13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利益為新台幣100,000元,應徵收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113年度訴字第538號
上 訴 人 廖鐘祥
即 被 告 由被上訴人陳嘉惠代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13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利益為新台幣100,000元,應徵收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