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訴字第66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61號
原 告 劉客養
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律師
複代理人 陳柏宏律師
原 告 劉啟容
被 告 黄祺韻
被 告 彰化縣私立守馥居家長照機構
即彰化縣私立宥安心居家長照機構
法定代理人 王陳彩雲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亮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四年三月十二日上午十時
,在本院第三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卓千鈴
113年度訴字第661號
原 告 劉客養
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律師
複代理人 陳柏宏律師
原 告 劉啟容
被 告 黄祺韻
被 告 彰化縣私立守馥居家長照機構
即彰化縣私立宥安心居家長照機構
法定代理人 王陳彩雲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亮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四年三月十二日上午十時
,在本院第三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卓千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