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訴字第89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96號
原 告 呂湘羚
被 告 洪勝杰
兼上法定代理
人 洪啓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
月11日以113年補字第397號裁定命原告應於10日內補繳。該
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7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為不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113年度訴字第896號
原 告 呂湘羚
被 告 洪勝杰
兼上法定代理
人 洪啓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
月11日以113年補字第397號裁定命原告應於10日內補繳。該
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7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為不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