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重訴字第16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64號
原 告 林喜美 住○○市○○區○○路0段000○0號00樓 之0
送達處所:彰化縣○○市○○路0段000 號
訴訟代理人 劉嘉堯律師
被 告 劉元芝
訴訟代理人 高進棖律師
高運晅律師
被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王興瀚
邱雅文律師
黃郁炘律師
羅芸祁律師
被 告 法商法國巴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宥甄
訴訟代理人 朱百強律師
朱仙莉律師
周秉萱律師
被 告 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陶奕馥
訴訟代理人 鄭雅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8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訴訟代理人之記載,應增列「羅芸祁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婉真
113年度重訴字第164號
原 告 林喜美 住○○市○○區○○路0段000○0號00樓 之0
送達處所:彰化縣○○市○○路0段000 號
訴訟代理人 劉嘉堯律師
被 告 劉元芝
訴訟代理人 高進棖律師
高運晅律師
被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王興瀚
邱雅文律師
黃郁炘律師
羅芸祁律師
被 告 法商法國巴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宥甄
訴訟代理人 朱百強律師
朱仙莉律師
周秉萱律師
被 告 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陶奕馥
訴訟代理人 鄭雅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8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訴訟代理人之記載,應增列「羅芸祁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