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原訴字第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原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 甲男
即 原 告
被 上訴人 ○○○
即 被 告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3,
840元,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事 實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
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1條
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
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
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第3項自明。次按刑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
第1項以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同院民事庭,依同條第2項
規定,固應免納裁判費;然所應免納裁判費之範圍,以移送
前之附帶民事訴訟為限,一經移送同院民事庭,即應適用民
事訴訟法之規定(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781號裁判參照)
。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
113年度原侵附民字第1號裁定移送前來,由本院以114年度
原訴字第4號事件受理,依前開說明之意旨,即應適用民事
訴訟法之規定,是上訴人對本件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
訴人於114年9月8日擴張上訴聲明:「㈠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
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上訴人於原審請求金額總額
僅為20萬元,原審判決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之總額為20萬
元,故上訴人擴張上訴聲明至200萬元部分,其上訴利益應
為180萬(200萬-20萬=180萬),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
之規定及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
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3萬3,8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
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命
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涵萱
114年度原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 甲男
即 原 告
被 上訴人 ○○○
即 被 告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3,
840元,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事 實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
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1條
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
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
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第3項自明。次按刑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
第1項以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同院民事庭,依同條第2項
規定,固應免納裁判費;然所應免納裁判費之範圍,以移送
前之附帶民事訴訟為限,一經移送同院民事庭,即應適用民
事訴訟法之規定(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781號裁判參照)
。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
113年度原侵附民字第1號裁定移送前來,由本院以114年度
原訴字第4號事件受理,依前開說明之意旨,即應適用民事
訴訟法之規定,是上訴人對本件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
訴人於114年9月8日擴張上訴聲明:「㈠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
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上訴人於原審請求金額總額
僅為20萬元,原審判決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之總額為20萬
元,故上訴人擴張上訴聲明至200萬元部分,其上訴利益應
為180萬(200萬-20萬=180萬),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
之規定及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
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3萬3,8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
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命
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涵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