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115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15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柯語薺
柯瑞育
一、債務人柯瑞育、柯語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55,200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柯語薺前就讀中臺科技大學時,邀債務人柯
瑞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9筆,借
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03,362元整,並約定應
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
按月攤還本息,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二)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
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
遲利息外,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照應還金額,於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視為全部到期,並經聲請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
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上開利息、延遲利息應改按就
學貸款利率加年率百分之一固定計息,自民國(下同)
114年3月1日起至114年10月27日止按就學貸款利率為
年率百分之一點七七五,本案轉列催收款項日為114
年10月28日,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至清償日止即應按
年率百分之二點七七五固定計息。
(四)詎債務人柯語薺自114年3月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255,2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另債務人柯瑞育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
償責任。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准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以保債權,實
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115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5,200元 柯瑞育、柯語薺 自民國114年3月1日起 至民國114年10月27日止 年息百分之1.775 001 新臺幣255,200元 柯瑞育、柯語薺 自民國114年10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5,200元 柯瑞育、柯語薺 自民國114年4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其他
114年度司促字第1115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柯語薺
柯瑞育
一、債務人柯瑞育、柯語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55,200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柯語薺前就讀中臺科技大學時,邀債務人柯
瑞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9筆,借
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03,362元整,並約定應
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
按月攤還本息,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二)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
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
遲利息外,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照應還金額,於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視為全部到期,並經聲請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
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上開利息、延遲利息應改按就
學貸款利率加年率百分之一固定計息,自民國(下同)
114年3月1日起至114年10月27日止按就學貸款利率為
年率百分之一點七七五,本案轉列催收款項日為114
年10月28日,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至清償日止即應按
年率百分之二點七七五固定計息。
(四)詎債務人柯語薺自114年3月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255,2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另債務人柯瑞育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
償責任。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准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以保債權,實
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115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5,200元 柯瑞育、柯語薺 自民國114年3月1日起 至民國114年10月27日止 年息百分之1.775 001 新臺幣255,200元 柯瑞育、柯語薺 自民國114年10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5,200元 柯瑞育、柯語薺 自民國114年4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