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62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2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吳文博兼吳炬星之繼承人
許雪子兼吳炬星之繼承人
吳嘉晉即吳炬星之繼承人
吳佳芸即吳炬星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吳佳芸、吳嘉晉應於繼承吳炬星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
人吳文博兼吳炬星之繼承人、許雪子兼吳炬星之繼承人向債
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柒佰陸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並債務人吳佳芸、吳嘉晉於繼承吳炬星之
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吳文博兼吳炬星之繼承人、許雪子兼吳
炬星之繼承人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吳文博前就讀私立光華高商進修學校邀同債務
人吳炬星、許雪子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
,並共同簽訂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新臺
幣(以下同)30萬元,嗣並簽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
項,共 5 份,金額總計 57,205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
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
之日起開始分 84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按年金法攤還
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
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
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
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查案外人吳炬星已於民國113年09月25日辭世,債務人
許雪子、吳嘉晉、吳文博、吳佳芸為其法定繼承人且未
於法定期間聲請拋棄繼承,故債務人等依民法第1148條
及第1153條之規定,於繼承案外人吳炬星之遺產範圍內
負清償責任。
(三)詎債務人吳文博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
債務,迄今尚欠本金 16,763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
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吳炬星、許雪
子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另債
務人許雪子、吳嘉晉、吳文博、吳佳芸應於繼承被繼承
人吳炬星之法定繼承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
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
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
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62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763元 吳文博兼吳炬星之繼承人、吳佳芸即吳炬星之繼承人、吳嘉晉即吳炬星之繼承人、許雪子兼吳炬星之繼承人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17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新臺幣16,763元 吳文博兼吳炬星之繼承人、吳佳芸即吳炬星之繼承人、吳嘉晉即吳炬星之繼承人、許雪子兼吳炬星之繼承人 自民國113年12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763元 吳文博兼吳炬星之繼承人、吳佳芸即吳炬星之繼承人、吳嘉晉即吳炬星之繼承人、許雪子兼吳炬星之繼承人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114年度司促字第162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吳文博兼吳炬星之繼承人
許雪子兼吳炬星之繼承人
吳嘉晉即吳炬星之繼承人
吳佳芸即吳炬星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吳佳芸、吳嘉晉應於繼承吳炬星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
人吳文博兼吳炬星之繼承人、許雪子兼吳炬星之繼承人向債
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柒佰陸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並債務人吳佳芸、吳嘉晉於繼承吳炬星之
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吳文博兼吳炬星之繼承人、許雪子兼吳
炬星之繼承人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吳文博前就讀私立光華高商進修學校邀同債務
人吳炬星、許雪子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
,並共同簽訂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新臺
幣(以下同)30萬元,嗣並簽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
項,共 5 份,金額總計 57,205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
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
之日起開始分 84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按年金法攤還
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
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
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
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查案外人吳炬星已於民國113年09月25日辭世,債務人
許雪子、吳嘉晉、吳文博、吳佳芸為其法定繼承人且未
於法定期間聲請拋棄繼承,故債務人等依民法第1148條
及第1153條之規定,於繼承案外人吳炬星之遺產範圍內
負清償責任。
(三)詎債務人吳文博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
債務,迄今尚欠本金 16,763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
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吳炬星、許雪
子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另債
務人許雪子、吳嘉晉、吳文博、吳佳芸應於繼承被繼承
人吳炬星之法定繼承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
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
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
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62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763元 吳文博兼吳炬星之繼承人、吳佳芸即吳炬星之繼承人、吳嘉晉即吳炬星之繼承人、許雪子兼吳炬星之繼承人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17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新臺幣16,763元 吳文博兼吳炬星之繼承人、吳佳芸即吳炬星之繼承人、吳嘉晉即吳炬星之繼承人、許雪子兼吳炬星之繼承人 自民國113年12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763元 吳文博兼吳炬星之繼承人、吳佳芸即吳炬星之繼承人、吳嘉晉即吳炬星之繼承人、許雪子兼吳炬星之繼承人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