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66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69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債 務 人 高坤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50,000元,及自民國93年9月
5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
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16者
,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民國110年7月20日開始施行之修
正民法第205條定有明文。此規定,於修正施行前即已約定
,而於修正施行後始發生之利息債務,亦適用之。民法債編
施行法第10條之1、第36條第5項,復規定甚詳。故依前揭說
明,債權人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可得請求之利息,即受最
高利率年息百分之16之限制,逾此部分之請求,於法未合,
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114年度司促字第1669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債 務 人 高坤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50,000元,及自民國93年9月
5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
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16者
,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民國110年7月20日開始施行之修
正民法第205條定有明文。此規定,於修正施行前即已約定
,而於修正施行後始發生之利息債務,亦適用之。民法債編
施行法第10條之1、第36條第5項,復規定甚詳。故依前揭說
明,債權人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可得請求之利息,即受最
高利率年息百分之16之限制,逾此部分之請求,於法未合,
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