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77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778號
債 權 人 蔡沁妤
上列債權人蔡沁妤因與債務人卓育儀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蔡
沁妤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114年度司促字第1778號
債 權 人 蔡沁妤
上列債權人蔡沁妤因與債務人卓育儀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蔡
沁妤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