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79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792號
債 權 人 彩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羽婷



上列債權人彩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奇勝生技有限公司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彩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奇勝生技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業已解散
,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
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
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
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
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