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88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8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邱育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參拾貳萬參仟壹佰捌拾捌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邱育靜於民國111年6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150,
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6月29日起至民國118年12月
2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
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
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
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2月12日
止累計143,125元正未給付,其中118,183元為本金;
24,849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
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邱育靜於民國111年8月1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8月1日起至民國119年2月1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03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
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
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
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2月12日
止累計323,558元正未給付,其中271,345元為本金;
52,120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
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邱育靜於民國111年9月2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9月2日起至民國119年3月2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採機動利率
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
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
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
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2月12日止累
計346,746元正未給付,其中284,115元為本金;62,5
38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邱育靜於民國111年9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260,
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9月13日起至民國119年3月1
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
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
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
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2月12日
止累計291,416元正未給付,其中241,547元為本金;
49,776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
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五)、債務人邱育靜於民國111年12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170
,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至民國119年6
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15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
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
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2
月12日止累計192,581元正未給付,其中161,286元為
本金;31,202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
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編號:(005)所示之利息。
(六)、債務人邱育靜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
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4年2月12日止累計25,762元正未給
付,其中22,185元為消費款;3,577元為利息;0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6)所示之利息。
(七)、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88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8183元 邱育靜 自民國114年2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71345元 邱育靜 自民國114年2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03%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284115元 邱育靜 自民國114年2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241547元 邱育靜 自民國114年2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5 新臺幣161286元 邱育靜 自民國114年2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15%計算之利息 006 新臺幣22185元 邱育靜 自民國114年2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114年度司促字第188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邱育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參拾貳萬參仟壹佰捌拾捌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邱育靜於民國111年6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150,
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6月29日起至民國118年12月
2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
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
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
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2月12日
止累計143,125元正未給付,其中118,183元為本金;
24,849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
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邱育靜於民國111年8月1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8月1日起至民國119年2月1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03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
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
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
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2月12日
止累計323,558元正未給付,其中271,345元為本金;
52,120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
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邱育靜於民國111年9月2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9月2日起至民國119年3月2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採機動利率
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
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
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
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2月12日止累
計346,746元正未給付,其中284,115元為本金;62,5
38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邱育靜於民國111年9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260,
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9月13日起至民國119年3月1
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
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
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
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2月12日
止累計291,416元正未給付,其中241,547元為本金;
49,776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
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五)、債務人邱育靜於民國111年12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170
,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至民國119年6
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15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
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
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2
月12日止累計192,581元正未給付,其中161,286元為
本金;31,202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
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編號:(005)所示之利息。
(六)、債務人邱育靜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
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4年2月12日止累計25,762元正未給
付,其中22,185元為消費款;3,577元為利息;0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6)所示之利息。
(七)、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88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8183元 邱育靜 自民國114年2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71345元 邱育靜 自民國114年2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03%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284115元 邱育靜 自民國114年2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241547元 邱育靜 自民國114年2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5 新臺幣161286元 邱育靜 自民國114年2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15%計算之利息 006 新臺幣22185元 邱育靜 自民國114年2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