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89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898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上列債權人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陳羽蓁間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貴公司依本院114年2月24日補正裁定提出之聲請狀繕本事實及理
由一、記載內容,與正本同項內容、釋明文件不符。請釋明正確
之本件債權正確發生時間與總金額為何?並提出記載正確之聲請
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