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209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9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莊主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07,529元,及其自民國113年
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38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113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9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借款契約(證一),有
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
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㈡查債務人莊主祝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
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證二),且經聲請
人迭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

㈢次查,依約定書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除
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
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
期。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
期,聲請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為此特提出本件之
聲請。 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
金錢債務,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約定書影本可資證
明。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
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