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233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336號
債 權 人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上列債權人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陳柏村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讓與已合法通知債務人之釋明文件,到院供查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