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239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391號
債 權 人 新故鄉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何建華
上列債權人新故鄉社區管理委員會因與債務人謝帛育間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新故鄉社區管理委員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
事項:
請釋明本件請求金額計算式內所載支付命令費用新臺幣(下同)50
0元係指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費或他案之支付命令聲請費?若為
本件支付命令費用,倘本院准許本件聲請,依法應裁定由債務人
負擔,毋庸重複聲請,請更正請求金額(扣除支付命令500元部分
),並提出更正後之聲請狀繕本2件;若為他案支付命令聲請費,
請提出釋明曾有該費用支出之資料,並提出該費用得於本案併與
請求之依據及相關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