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247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7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謝富凱即謝永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943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
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民國91年9月30日向聲
請人簽訂信用貸款,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
提款或進行現金轉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
繳金額。有關借款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
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詎料債務
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
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
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
為憑。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
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
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