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252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2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郭月媚即郭月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肆佰壹拾柒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大眾銀
行),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106年1月7日金管銀控字
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與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簡稱元大銀行)合併,大眾銀行為消滅銀
行,元大銀行為存續銀行,依公司法第319絛準用同法
第75條規定,因合併而消滅之大眾銀行,其權利義務,
應由合併後存續之元大銀行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郭月媚即郭月梅向聲請人借款二筆,其一信貸新
臺幣14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093年10月22日起至100
年10月21日,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其一為現金
卡貸款,所持之現金卡並約定可在國內各金融機構自動
櫃員機預借提領現金或轉帳,並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
向聲請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
額,倘逾期清償,除喪失期限利益外,應另行給付聲請
人按年息百分之二十之利息。詎料債務人郭月媚即郭月
梅於095年08月23日起即未依約清償,迭經聲請人催討
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依現金
卡申請書及約定事項之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
(三)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簡
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
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
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52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9598元 郭月媚即郭月梅 自民國95年08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002 新臺幣44819元 郭月媚即郭月梅 自民國95年05月30日起 至民國104年08月31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 002 新臺幣44819元 郭月媚即郭月梅 自民國104年09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9598元 郭月媚即郭月梅 自民國95年08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