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259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9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黃金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50,000元,及自民國95年5月
2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
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本行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
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敘明。
㈡緣相對人黃金霞於民國94年12月9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
臺幣150,000元整。借款手續費直接計入相對人尚未清償
之本金餘額。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
度之2%,若相對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付款
時,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最低應付款;若相對人於動用
借款額度後所生之借款債務(含利息及各項費用)超過聲請
人所准相對人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
付款時,相對人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期間如未
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
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
20%計付。立有現金卡約定事項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㈢查相對人黃金霞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50,000元整,及自民
國95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
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