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259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599號
債 權 人 力勁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卓銘
上列債權人力勁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瑞昱興業有限公司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力勁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
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