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274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745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林詠靜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93,397元,及其中新臺幣㈠35,583
元自民國114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63計算
之利息,㈡139,010元自民國114年2月23日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14.62計算之利息,㈢11,325元自民國114年2月23日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63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0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