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285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85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黃建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貳拾貳萬零壹佰壹拾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建豪於民國111年10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
,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0月26日起至民國118年10月
2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00採機
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
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
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
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3月13日止累計1,18
2,500元正未給付,其中1,161,754元為本金;20,346元
為利息;4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黃建豪於民國111年11月7日向債權人借款1,370,
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1月7日起至民國118年11月7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66採機動利
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
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3月13日止累計1,037,61
0元正未給付,其中1,022,543元為本金;14,367元為利
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
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85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黃建豪 自民國114年3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0000000元 黃建豪 自民國114年3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66%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