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287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874號
債 權 人 張良鈺
上列債權人張良鈺因與債務人星動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間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張良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
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支付命令聲請狀,應記載債權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縱經
委任人於書狀簽章,聲請人欄亦應記載「當事人本人」姓名
等年籍資料。故請具狀補列完整之債權人,並陳明其住居所
等。
二、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債權人係本於自己之請求權
以同一書狀請求債務人給付時,應各自繳納裁判費500元。
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
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表明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
四、依「債權人別」分別敘明各自請求之原因及事實,及各自請
求之標的及數量(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及利率應明確)。
五、提出依上開說明補正完畢之聲請狀正本1件及繕本2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