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287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87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周芷暄


周保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壹佰壹拾陸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
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周芷暄前就讀朝陽科技大學時,邀債務人周
保方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七筆,借
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30,998元整,並約定應
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
按月攤還本息,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二)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
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
遲利息外,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照應還金額,於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周芷暄自113年12月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
,迄今尚欠124,116元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另債
務人周保方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