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290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903號
債 權 人 阮氏明
上列債權人阮氏明因與債務人林彩鳳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阮
氏明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已屆清償期之釋明(依借據所載,自民國109年7月26日
起每個月還款新臺幣20,000元計算至民國114年2月為56期債
務到期,金額為新臺幣112萬元,超過部分尚未到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114年度司促字第2903號
債 權 人 阮氏明
上列債權人阮氏明因與債務人林彩鳳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阮
氏明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已屆清償期之釋明(依借據所載,自民國109年7月26日
起每個月還款新臺幣20,000元計算至民國114年2月為56期債
務到期,金額為新臺幣112萬元,超過部分尚未到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