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297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978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債 務 人 粘渝翔(即粘偉信之繼承人)
粘思潔(即粘偉信之繼承人)
粘原輔(即粘偉信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粘渝翔、粘思潔、粘原輔應於繼承自被繼承人粘偉信
所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07,398元,及
自民國112年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
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4,148元,並於繼承自被繼承人粘偉
信所得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114年度司促字第2978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債 務 人 粘渝翔(即粘偉信之繼承人)
粘思潔(即粘偉信之繼承人)
粘原輔(即粘偉信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粘渝翔、粘思潔、粘原輔應於繼承自被繼承人粘偉信
所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07,398元,及
自民國112年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
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4,148元,並於繼承自被繼承人粘偉
信所得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