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299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99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蔡芝盈即蔡知吟



黃慶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萬貳仟貳佰捌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蔡芝盈即蔡知吟於就讀佛光大學時依行政院
頒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之規定
,邀同債務人黃慶珠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共2
筆,金額總計新臺幣92,280元。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應
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之次日起,按每一
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依年金法按月平
均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約償還利息或本息時,除
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
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
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蔡芝盈即蔡知吟自民國113年10月13日起即
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92,280元及如
「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列之利息、違約金未清
償,迭經催討無效,爰依借據約定,倘借用人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聲請人得將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黃慶珠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
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
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
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速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99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2280元 黃慶珠、蔡芝盈即蔡知吟 自民國113年10月13日起 至民國114年3月18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92280元 黃慶珠、蔡芝盈即蔡知吟 自民國114年3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2280元 黃慶珠、蔡芝盈即蔡知吟 自民國113年11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