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306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068號
債 權 人 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因與債務人甲○○(即江蔡箱
仔之繼承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查所提除戶戶籍謄本內容,甲○○與江蔡箱仔間並無收養關係之登
記。又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親字第12號事件已判決伊等間親
子關係不存在確定在案。故請釋明主張江承融應繼承江蔡箱仔遺
產,就繼承債務負限定清償責任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
件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