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320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206號
債 權 人 金建成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禎
債 權 人 梁進成

上列債權人金建成金屬有限公司等因與債務人李俊瑋即勝國企業
社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
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敘明聲請人之名稱、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資料,倘聲請
人為「金建成金屬有限公司」,請補正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
人姓名及住居所資料,並補正公司之大小章到院,倘聲請人
為「梁進成」,請補正梁進成對債務人請求之債權釋明文件

二、請敘明相對人之姓名及其住居所資料,倘有錯誤請聲明更正
之(依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勝國企業社」為「李
長勝」所獨資,非「李俊瑋」),並請提出勝國企業社之設
立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到院。
三、請具狀釋明本件請求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利息之依據,倘無
依據,請依民法第203條規定,聲請更正利率為年息百分之5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