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327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273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上列債權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慶喆工程有限公司
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關係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已於民國113年9月2
0日受監護宣告生效,請具狀釋明○○○仍得為慶喆工程有限公司(
下稱慶喆公司)清算人之具體理由並提出相關資料,或改列慶喆
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