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337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376號
債 權 人 賴秉豐



上列債權人賴秉豐因與債務人陳怡綉即樂晟企業社等二人間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賴秉豐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
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按連帶債務之成立,須經當事人明示或有法律規定者為限。
聲請狀陳「債務人王宗民」委託債權人致生本件工程款債權
,惟請求「債務人陳怡綉即樂晟企業社」連帶清償之依據為
何?請釋明之。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影本。
三、請陳明是否請求債務人「連帶」賠償程序費用。
四、請提出債務人王宗民(地址:彰化縣○○市○○街00000號)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