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343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436號
債 權 人 陳雅靜
上列債權人陳雅靜因與債務人吳俊昀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
雅靜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確認是否請求利息?
二、承上,如是,請提出請求利息自民國113年12月25日起算之
依據,倘無依據,請確認是否更正利息起算日為「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算」或「自清償期即114年3月20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114年度司促字第3436號
債 權 人 陳雅靜
上列債權人陳雅靜因與債務人吳俊昀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
雅靜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確認是否請求利息?
二、承上,如是,請提出請求利息自民國113年12月25日起算之
依據,倘無依據,請確認是否更正利息起算日為「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算」或「自清償期即114年3月20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