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348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480號
債 權 人 謝秀桃

上列債權人謝秀桃因與債務人政桓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謝秀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臺端提出記載指定受款人為他人之票號WG0000000本票,主
張債務人給付票款,其依據為何?請釋明之。並提出相關釋
明文件影本(如本票正反面影本…)。
二、承上,確認本件債權之請求總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