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364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64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李宗瓏間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債務人李宗瓏係受輔助宣告人,故請提出債務人李宗瓏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其輔助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承上,並請具狀增列其輔助人之姓名及送達地址,並提出更
正後之聲請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