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366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669號
債 權 人 李火雲
上列債權人李火雲因與債務人呂瑞娥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李
火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詳述請求之原因事實(含本件債權成立日期、約定事項、清償情
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114年度司促字第3669號
債 權 人 李火雲
上列債權人李火雲因與債務人呂瑞娥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李
火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詳述請求之原因事實(含本件債權成立日期、約定事項、清償情
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