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367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671號
債 權 人 茗川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婕
上列債權人茗川國際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楊筑渝間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茗川國際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
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按違約金如為損害賠償約定之性質,不得更請求遲延利息(最高
法院62年台上字第1394號判決參照)。故是請釋明約定違約金係
懲罰性質,抑或損害賠償性質?並提出其他相關釋明文件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114年度司促字第3671號
債 權 人 茗川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婕
上列債權人茗川國際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楊筑渝間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茗川國際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
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按違約金如為損害賠償約定之性質,不得更請求遲延利息(最高
法院62年台上字第1394號判決參照)。故是請釋明約定違約金係
懲罰性質,抑或損害賠償性質?並提出其他相關釋明文件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