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370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706號
債 權 人 新都心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施健雄
上列債權人新都心大廈管理委員會因與債務人郭淳蓁間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新都心大廈管理委員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
事項:
一、提出施健雄為貴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文件(如公所備
查函、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等)。
二、提出「彰化縣○○鎮○○里○○路00○0號6樓」之建物登記「第一
類」謄本(含所有權人郭淳蓁之身分證字號)。
三、承上,另提出債務人郭淳蓁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省略)。
四、提出有記載管理費負擔依據之貴管理委員會社區住戶規約影
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