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386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865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債 務 人 勝得益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浚祐


債 務 人 林茂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985,270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3865號 編 本金金額 利息計算期間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號 (新臺幣) (年息%) 001 344,845元 自民國113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5.55 自民國114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約定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20%計算。 002 640,425元 自民國113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5.55 自民國114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約定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20%計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