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389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899號
債 權 人 莊芳雄
上列債權人莊芳雄因與債務人邱垂顯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莊
芳雄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民法第229條第1項參照)。本件借款債務經約定分期清償,
依上揭規定,臺端得請求屆期未受償新臺幣(下同)3萬元(扣
除受償5千元)。故請釋明請求剩餘借款總額(4萬元)之依據
為何?
二、請提出債務人邱垂顯(地址:彰化縣○○鄉○○村○○路0段000巷00
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