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398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986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劉倖吾
上列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盧俊憲(
兼盧春義之繼承人)即永旭機械企業社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
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2項定有明文。請更正聲明為:
㈠債務人盧俊憲應於繼承自被繼承人盧春義所得之遺產範圍
內,與債務人盧俊憲即永旭機械企業社應向債權人連帶給
付(餘略)。
㈡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盧俊憲應於繼承自被繼承人盧春義
所得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盧俊憲即永旭機械企業社連
帶賠償之。
二、提出被繼承人盧春義(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
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