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399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990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上列債權人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陳映儒間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16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民法
第205條參照)。故請確認請求利率,並釋明其依據,暨提出相關
釋明文件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