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399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994號
債 權 人 王俊祐
上列債權人王俊祐因與債務人梁文馨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王
俊祐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聲請狀載事實及理由四、清潔費用細項與總合金額不符。是
請確認上述金額。
三、提出經確認內容無訛之聲請狀繕本2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114年度司促字第3994號
債 權 人 王俊祐
上列債權人王俊祐因與債務人梁文馨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王
俊祐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聲請狀載事實及理由四、清潔費用細項與總合金額不符。是
請確認上述金額。
三、提出經確認內容無訛之聲請狀繕本2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