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403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03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莊宜樺
莊宜娟
一、債務人莊宜娟、莊宜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以下同)
參拾捌萬玖仟參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莊宜樺於民國104年起就讀私立輔仁大學期間
,邀同債務人莊宜娟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
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800,000元整,並出具「撥
款通知書」動用11筆,計新臺幣464,343元整。約定倘
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
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
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
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內(含)以內者,按本借
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
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倘經本行將
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時,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113
年12月30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
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
1%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
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內部份)或上
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計算。(二
)
詎債務人莊宜樺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未依約履行債務,迄
今尚餘本金389,310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依雙方原
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莊宜娟為連帶保證人
,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
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403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89310元 莊宜娟、莊宜樺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29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389310元 莊宜娟、莊宜樺 自民國113年12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89310元 莊宜娟、莊宜樺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114年度司促字第403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莊宜樺
莊宜娟
一、債務人莊宜娟、莊宜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以下同)
參拾捌萬玖仟參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莊宜樺於民國104年起就讀私立輔仁大學期間
,邀同債務人莊宜娟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
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800,000元整,並出具「撥
款通知書」動用11筆,計新臺幣464,343元整。約定倘
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
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
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
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內(含)以內者,按本借
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
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倘經本行將
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時,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113
年12月30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
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
1%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
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內部份)或上
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計算。(二
)
詎債務人莊宜樺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未依約履行債務,迄
今尚餘本金389,310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依雙方原
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莊宜娟為連帶保證人
,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
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403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89310元 莊宜娟、莊宜樺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29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389310元 莊宜娟、莊宜樺 自民國113年12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89310元 莊宜娟、莊宜樺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