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408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081號
債 權 人 葉喬棠
上列債權人葉喬棠因與債務人鄭學良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葉
喬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所提支票票面用章及退票理由單載帳戶名稱均為榮程汽車材料行
之「合夥商號」,而非鄭學良個人。臺端請求鄭學良清償本件票
款之依據為何?請釋明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114年度司促字第4081號
債 權 人 葉喬棠
上列債權人葉喬棠因與債務人鄭學良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葉
喬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所提支票票面用章及退票理由單載帳戶名稱均為榮程汽車材料行
之「合夥商號」,而非鄭學良個人。臺端請求鄭學良清償本件票
款之依據為何?請釋明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