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408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081號
債 權 人 葉喬棠
債 務 人 榮程汽車材料行



法定代理人 鄭學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66,400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4081號 編 發票日 金額 利息起算日 支票號碼 號 (新臺幣) (即提示日) 001 114年1月10日 750,000元 114年1月10日 PUA0000000 002 114年3月20日 166,400元 114年3月20日 KA0000000 003 114年3月20日 150,000元 114年3月20日 KA0000000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