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420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202號
債 權 人 林均鴻即君鴻地政士事務所






上列債權人林均鴻即君鴻地政士事務所因與債務人林姍間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林均鴻即君鴻地政士事務所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
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