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420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204號
債 權 人 聰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聰獻
上列債權人聰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因與債務人金大原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聰仲企業股份有限公
司台中分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
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114年度司促字第4204號
債 權 人 聰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聰獻
上列債權人聰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因與債務人金大原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聰仲企業股份有限公
司台中分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
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