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424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243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 務 人 潘字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以下同)64,280元,及其中59
,547元自民國114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以下同)167,725元,及自民
國114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2計算之利
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114年度司促字第4243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 務 人 潘字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以下同)64,280元,及其中59
,547元自民國114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以下同)167,725元,及自民
國114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2計算之利
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