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429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290號
債 權 人 林國隆
上列債權人林國隆因與債務人蕭智鴻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林
國隆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釋明援引何約定事項主張債務人清償全部未償借款。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114年度司促字第4290號
債 權 人 林國隆
上列債權人林國隆因與債務人蕭智鴻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林
國隆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釋明援引何約定事項主張債務人清償全部未償借款。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