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429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291號
債 權 人 黎欣儒
上列債權人黎欣儒因與債務人温嵩林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黎
欣儒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
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