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440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401號
債 權 人 王逸群
上列債權人王逸群因與債務人曹郁煒即曹嘉文等三人間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王逸群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請求事項是否聲請「連帶」給付?倘是,請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